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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俊超 [发表时间]:2011-04-13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绥化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我校在籍在读的本科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学生)。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放学生证。学生在每学年初先交学费后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本人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证方为有效。

第四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生证除了证明学生身份外,还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学生每年在寒暑假享受四个单程(应届毕业生享受三个单程)的火车票半价优惠。首次使用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已输入乘坐次数“4”次,待使用四次后,由辅导员按班收集学生证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充值。

第六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注销。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院、系辅导员保管,待复学时按所在年级重新办理。

第八条 对于降级、提前毕业、转学、转专业学生在办理学籍变动时,需重新办理学生证,并将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将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院、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于每年寒暑假一周前到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办理登记补发手续。对于遗失学生证,学生应当到所在院、系辅导员处挂失。对于损坏的学生证,补办时需交回。对于挂失期间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立即到所在院、系辅导员处办理撤消挂失手续。补办新学生证后,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将原证交到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

第十条 学生本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

第十一条 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由各院、系辅导员负责审核,学生本人填涂并确认后,不得擅自涂改。如果家庭住址迁移时,应及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审查后,方可更改乘车区间。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因转借、遗失、损坏、弄虚作假、抵押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学校无关。

第十三条 非本校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学生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