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绥化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纲要

发布者:孙俊超 [发表时间]:2010-11-18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治教育的意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实践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实践教育是当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它反映了当代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对教育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需要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实践教育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剧本方式和途径,是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很强实践能力的创新人才的关键。

第三条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变化,要不断加强大学生实践教育,积极探索实践教育的方式方法、形式途径,建立实践教育的新体制、新模式。要高度重视实践教育,出措施、想办法,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大学生实践的良好局面。必须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实践教育,使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第四条 实践环节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公共必修课程。凡我校学生自入学开始就要接受系统的实践教育,并要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教育活动。

第二章 教育原则

第五条 理论联系实际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原则。

第六条 要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

第七条 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轴心,坚持围绕课堂教学内容,结合实践教育的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八条 要坚持实践教育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第九条 要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与教育相关内容为客观对象(包括自然对象、社会对象和精神对象),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

第三章 教育目标

第十条 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爱国践履、专业实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社团活动等,在实践中做贡献、受教育、长才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一条 按照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内容不同,将实践教育目标确定为:

1.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在实践中注重培养大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实践中了解社会的发展状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帮助学生在实践中认识到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确立诚信观念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确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法制观,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在实践中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职业精神,认清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长。

2.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在实践中帮助学生认识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和革命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内在的规律,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弘扬革命先烈不屈的民族精神和崇高的爱国主义情操,激励大学生进一步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在不懈的奋斗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引导大学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培养大学生的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在实践中帮助学生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转化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理解我国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丰富。深刻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掌握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进一步理解社会基本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坚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在实践中,让学生了解城乡之间的差别和二元经济体制的弊端,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领悟到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等,加深对“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解。使大学生了解农村教育相对于城市教育的落后性,认识到中国要实现现代化目标必须要加强农村的教育和科学的发展,只有科教才能兴国。深刻领会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坚决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使学生坚定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践教育采取项目化管理,项目内容包括:爱国践履、专业实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社团活动、自定义项目等八个模块,每个模块下设若干活动项目,学生可选择已有项目,也可结合实际申立新项目。

第十三条 爱国践履是指通过参观革命圣地、游览祖国大好河山等形式表达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它是个人或集体对“祖国”的一种积极和支持的态度,爱国践履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的基础性工程,是引导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中华民族振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专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专业实习实践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教育强调的是利用专业实习的社会实践平台,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学习实习单位的优良传统、先进人物事迹等。加强专业实习实践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一般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或者说,志愿服务泛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志愿服务内容包括顶岗支教、关爱自然、“三下乡”、义工等。

第十六条 公益活动:广义的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志愿为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行为的活动。我校开展的公益活动是指大学生志愿者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地走向社会,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关爱空巢老人等服务、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指伤残、智障人士),对其表达爱心、表达关怀、与人分享的爱心活动。公益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爱心救助、爱心帮扶、募捐、无偿献血等。

第十七条 社会调查(了解社会)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考察,了解,分析,研究来认识社会生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自觉活动。大学生通过参加社会调查活动,能够全面深入的了解国情民情,增强其历史责任感,提高对改革开放迫切性、复杂性的认识,并增强对改革开放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信心。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俭学可分为:(l)劳务型,如从事零工、散发宣传材料等体力劳动;(2)商业服务型,如到商场从事代销、促销服务;(3)技能、知识服务型,主要是与学业相结合的活动,包括科技咨询、培训讲座以及家教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这些社团可打破学校、院(系)、年级和专业的界限。团结兴趣爱好相近的同学,发挥他们在某方面的特长,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条 自定义项目是指以上实践模块以外的学生自己设计的各类实践教育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实践项目的实施程序通常可以划分为四个相互关联的步骤:申报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1.有学生个人或自由联合组成的团队确定活动内容和主题。

2.学生个人或团队登陆“思想政治理论课在线”填报实践项目申请表并打印递交院(系)实践教育教研室(年级辅导员是具体负责人),然后根据按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工作,并附上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书”、“集体成员名单”。

3.由院(系)实践教研室组织评审或采用答辩论证的方式进行公开的可行性论证和评议。在确认目标明确、条件具备、措施落实、组织和安排合理的情况下,院(系)实践教研室审批确定等级类别。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育课程按年级的内容、要求和项目分布:

1.实践时间:第一学年;实践学时:36学时

实践的内容:以国情考察和对社会的初步认识为主,通过对农村基层组织、乡镇企业和城市中小企业的调查及参加48小时的社会义工和校内义务劳动等活动,使学生了解社情、民情、国情,加深对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课程内容的理解。

实践的要求:初步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了解和认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现状,了解在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社会公民应具有的基本的法律意识,了解和认识社会、企事业单位对人才素质特别是对人才的思想品德及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以到达对自己成才方向的初步定位,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实践的项目:义工、劳动教育、爱国践履、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社团活动、自定义项目

2.实践时间:第二学年;实践学时:36学时

实践的内容:以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现状的了解为主,通过在参加具体的岗位劳动或其他形式的实习锻炼中,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各种不同类型劳动者广泛的接触,认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必然性,改革开放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带来的巨大变化,以达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的深刻理解的目的。

实践的要求:要求学生在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的基础上,通过参加具体的生产劳动、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和对实习单位或实践单位的调查,结合对所学专业的认识实习,了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现状,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他组织形式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所起的作用;通过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各种不同类型劳动者的广泛接触中,学习劳动人民的优良品德,正确认识社会经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消极的一面,科学地、辩证地认识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加深对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实践的项目:义工、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社团活动、爱国践履及其他践行活动

3.实践时间:第三学年;实践学时:36学时

实践的内容:以综合性实践能力的锻炼为主。着重突出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如师范生中开展的接力式顶岗支教。突出专业基本功训练,广泛开展职业能力训练和就业能力培养,让学生更深入的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专业就业要求,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树立争取的就业创业观,鼓励引导其进行创业创新活动。

实践的要求:在社会实践,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思想政治理论系列课程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以一个确定的实践目标,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一篇比较完整的实践报告,用马克思主义者的立场、观点、方法,辩证地、客观地、历史地、科学地分析和认识社会现实问题,以达到综合运用知识的目的,锻炼在社会交往中综合能力,为学生即将步入社会打下基础。

实践的项目:志愿服务、专业实习、公益活动、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爱国践履及其他践行活动

4.实践时间:第四学年;实践学时:36学时

实践的内容:以就业为导向,引导学生深入到社会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创业观和择业观,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辩证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正确的分析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客观需求,明确创业创新对大学生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促进学生积极进行创业。

实践的要求:在社会实践,要求学生综合运用专业课程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所学的理论知识,以一个确定的实践目标,积极的就业、创业,并用马克思主义者的立场、观点、方法,辩证地、客观地、历史地、科学地分析和认识社会现实问题,以达到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目的。

实践的项目:专业实习、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公益活动、勤工助学及其他践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所有实践项目都需要经过评审,予以确定并记录在册后方可实施。项目评审主要对项目的立意、创新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及指导性建议,对审核批准的项目,下达相应的评审意见。项目上报后,先进行初评(资格审查)。初评通过后,再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举行答辩会或论证会。审批工作由院(系)实践教育教研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除要参加必要的校内、校外实践教育外,还必须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实践教学,积极参与讨论式、辩论式、正论式课堂教学实践。同时,学生必须在大一学年修满2学分劳动教育学分和从事48小时社会义工方能进行实践教育学分的修读。

第五章 考核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实践的形式分为个人实践和团队实践。个人实践可通过对某一地区的某一方面调研或勤工俭学、志愿服务等途径参与完成;团队实践通过自愿组团,确定主题完成社会实践,团队人数上限根据实践项目实际而定。

第二十七条 由学生个人或团对结合实际确立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指导教师对项目进行考核和评价。一般情况下,学生须在学年初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线”网站上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须接受指导教师的培训、教育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实践教育的项目要根据学生年级、专业、层次进行区分,不同年级项目要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九条 实践环节考核分为实践过程分和实践结果分两部分,实践过程包括学生的综合表现、实践方法等,实践结果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效果、取得的活动效果、总结报告、思想汇报等。

第三十条 实践结束后,学生个人或团队须上交实践项目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1.爱国践履。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景点和我国自然景点参观,重走红色路线等。项目结束后,学生须向指导教师递交项目结题申请及思想汇报或参观感言,经指导教师综合予以评定,审核合格后,可获得0.5-2学分。

2.专业实习。一是“接力式”顶岗支教。参与“接力式”顶岗支教的学生,学校要对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并做记录,同时,在支教期满后,由受援学校向我校报送情况介绍,对学生支教期间的思想、工作、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学生还要向所在院(系)实践教学教研室递交心得体会和总结报告,经院(系)指导教师认定合格后可获得实践环节4学分,总结报告优秀的可作为毕业论文。二是深入民营中小型企业实习。学生在进行专业实习后须向指导教师递交对所在实习单位发展史、企业个人创业史、先进事迹等进行的调查报告,并由指导教师结合学生工作情况、思想状况和调查报告进行综合考核,经认定合格后可获0.5-2学分,优秀的可作为毕业论文。

3.志愿服务。学生活动期满后,须填写项目结题申请书,同时要向指导教师递交一份事迹报告。由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教师对学生的实践成果进行审核。经指导教师审核合格后,可获得0.5-2学分,优秀的可作为毕业论文。

4.公益活动。一是关爱留守儿童。凡我校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有二年一对一帮扶一名留守儿童,并至少深入到留守儿童学校或家中探望二次,多次以互通书信、电话、短信等形式进行交流,取得一定效果,且活动截止后写出一份总结报告,经院(系)指导教师认定合格给予2-4学分,优秀的可作为毕业论文。二是关爱空巢老人。每3-5名学生组成的小组关爱空巢老人二年以上,对老人在精神、心理、生活上进行了必要的关爱和帮助,且与下一批次的帮扶志愿者做好必要的对接工作后,每人写一份总结报告,经院(系)指导教师认定合格后可获2-4学分,优秀的可作为毕业论文。

5.社会调查。学生在调查结束后须向指导教师递交调查报告,并由指导教师结合学生调查工作情况、思想状况和调查报告进行综合考核,经认定合格后可获0.5-2学分,优秀的可作为毕业论文。

6.勤工助学。学生在勤工助学结束后须向指导教师递交勤工助学体验报告,并由指导教师结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思想状况和调查报告进行综合考核,经认定合格后可获0.5-4学分,优秀的可作为毕业论文。

7.社团活动。学生在校期间参加1-2个社团组织,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实践结束后向指导教师递交实践报告,并对社团工作情况、思想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经认定合格后可获0.5-1学分。

8.其他项目。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一般必须在活动前填写或活动后补填项目申请,并由指导教师对实践活动或公益活动进行理论梳理和指导。学生有见义智为、拾金不昧、学雷锋及其他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行为之一者,本人可事后向所在院(系)实践教育教研室提交思想汇报或总结报告、调研材料,经指导教师认定合格后,可获0.5-4学分,对贡献极为突出的,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实践教育表现优秀,项目报告优秀者,可将项目报告作为毕业论文,在推优入党的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参与实践的要求:

1.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增强对邓小平建设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沦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2.深入实际了解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和有待进—步解决的实际问题,增强社会主义信念和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

3.深入工农,了解劳动人民的工作、生活状况,学习劳动人民的勤劳朴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良品德,培养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体验劳动生活,了解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和实践第一的观点,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的结合,运用所学知识为社会服务。

第六章 组织及保障

第三十三条 把大学生实践与教师实践结合起来,组织干部教师参加、指导实践。全校政工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都要参加大学生实践活动。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实践。要把干部、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实践计入工作量,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调动干部、教师参与实践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固定的实践教育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地方见效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牵头,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教务处和院(系)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的实践教育领导组,负责实践教育的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并制定实践教育的政策和具体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大学生参与实践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接纳大学生社会实践。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实践教育工作的具体开展、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等。

第三十六条 以院(系)为单位成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研室,负责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的落实、开展、协调、总结、考评等工作,由院(系)党总支书记任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副主任,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思想政治辅导员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在实践教育阶段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按授课课时计算,纳入教学管理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大纲为指导性纲要,各院(系)实践教育教研室要结合本院(系)及学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大纲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十条 本教育大纲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