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公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绥院政发[2011] 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寓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寓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制,形成齐抓共管公寓安全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寓安全责任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院(系)的安全职责是: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绥化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火工作部署。
2.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明确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
4.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确保公寓消防设施合格、完好、无损,熟悉公寓内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检查公寓门、窗、锁是否完好无损。
7.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公寓安全责任划分
第四条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和青年教师公寓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寓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学工部(处)负责学生公寓和青年教师公寓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东亚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青年教师公寓的值班、看护,公寓消防设施、限电设备和疏散通道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并接受学工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院(系)负责所列管寝室的安全管理和师生的安全教育,每个寝室都应落实安全责任人,并将姓名和联系方式张贴到明显部位。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八条保卫处、学工部每周对寝室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院(系)组织学生干部每天对寝室进行检查。学生处三名专职安全检查员,要每天对各寝室进行抽查,每月向学工部、保卫处和各院(系)通报情况。
第九条安全检查内容
1.检查寝室内是否有使用或存放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杯、电褥子、变压插排等违规电器。
2.检查寝室内是否有使用或存放酒精炉、煤油炉、小型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3.检查寝室内电源线路的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有私拉乱接电源电线或将电源随意放置在地面现象,手机等电子产品充电是否有人监护。
4.检查寝室内是否存有管制刀具和木棍、铁管、啤酒瓶等物品。
5.检查寝室内是否有吸烟、点蜡烛、焚烧垃圾等危害安全的行为。
6.检查公寓是否有故意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检查如发现寝室内有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易燃、易爆危险品、吸烟(地面有烟头)的,第一次由责任人所在院(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两次(含两次)以上,由学校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检查如发现寝室内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和木棍、铁管、啤酒瓶、烟头,除没收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外,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对寝室所有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学生,取消国家和学校的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取消入党、评优、评先进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将公寓安全管理纳入各院(系)安全稳定年终考核,如有院(系)所列管寝室违反本规定三次(含三次)以上,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违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将依照《绥化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