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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于俊淑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发布者:孙俊超 [发表时间]:2013-05-09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绥院政发[2013] 56号

关于给予于俊淑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于俊淑,女,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我校文学与传媒学院2010级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一班学生,学号:201051224,该生2011年9月因家庭原因提出了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休学期为一年。该生应于2012年9月回校办理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但该生至今未到校办理任何手续,经辅导员多次与学生及家长联系,该生本人提出了退学申请,但未提交申请手续。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和我校《学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4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的”之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于俊淑同学退学处理。

学生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受理申诉期限截止至2013年5月31日。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