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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王泽等三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孙俊超 [发表时间]:2013-05-09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绥院政发[2013] 54号

关于给予王泽等三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王泽,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我校教育学院学前教育专业2010级本科一班学生,学号:201050325,该生自2012年9月6日至12月24日累计旷课52学时。

侯兴达,男,汉族,1992年1月21日出生,我校教育学院学前教育专业2010级本科一班学生,学号:201050307,该生自2012年9月6日至12月24日累计旷课50学时。

董新悦,女,汉族,1992年7月21日出生,我校教育学院学前教育专业2011级本科三班学生,学号:201151164 ,该生自2012年9月6日至12月24日累计旷课56学时。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我校《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4款“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无故旷课学期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41至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一百三十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已受过学校纪律处分,但不思悔改,仍有违纪行为者”之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以上三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对上述处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受理申诉期限截止至2013年5月31日。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