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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付新虎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发布者:孙俊超 [发表时间]:2013-05-09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绥院政发[2013] 55号

关于给予付新虎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付新虎,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我校食品与制药工程学院2011级应用化学(非金属无机材料)专业学生,学号:201152375,该生自2012年3月1日以来一直未到校报到,经辅导员多次与本人及家长联系,该生仍未到校报到,并向学校提出了退学请求。经与学生家长沟通,家长同意该生退学,但以家远为由未到校办理退学手续。

鉴于以上情况,且该生已连续旷课超过60学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我校《学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本人申请退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4款“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无故旷课学期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之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付新虎同学退学处理。

学生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受理申诉期限截止至2013年5月31日。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