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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201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通知

发布者:隋建华 [发表时间]:2012-09-07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各院(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等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有关助学金的重要依据。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新的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对象

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主要对象为2012级新生,老生只做个别调整)。

二、贫困等级参考标准

1.家庭人均月收入小于180元,在校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50元的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特困生:

(1)孤儿、单亲家庭、烈士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来源很少;

(3)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困难;

(4)家庭成员遭受大病大灾且家庭经济基础差;

(5)来自贫困地区,父母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小于300元,在校每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60元的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贫困生:

(1)父母一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三、组织领导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实行四级组织、三级公示、学生民主、教师参与制度,逐级负责,全程监督。

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系院长(主任)任副组长,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其中教师参与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5。院系内各年级要成立由年级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年级评审推荐小组,负责对班级推荐对象进行初步评审及排序,09级、10级、11级困难学生数按照各年级总人数的40%评定,其中前10%为特困学生,11%——40%为贫困学生。12级困难学生按照各年级总人数的45%评定,其中前10%为特困学生,11%——45%为贫困学生。班级也要成立由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和教师组成的不少于7人的班级评审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民主确立特困生名单。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程序

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主要依据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自我认定。新生中困难学生的自我认定,须出示家庭所在村、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示的贫困证明,或有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证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其他有关材料(如下岗证、残疾证、低保证、病历证明等),同时本人要介绍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和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其他年级的困难学生档案原则上不能推翻重评,个别家庭经济条件有变化的(如原来不在困难学生档案中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递进的,尤其是今年3月份统计的“20112012学年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家庭严重受灾学生”和今年暑期遭受重大变故的学生,不符合特困生条件需排除的)只需原有档案基础上略作调整,院(系)附一份针对每名被调整学生的整体情况的书面说明(院系党总支书记签字,加盖公章)。

2.民主推荐。困难学生实行班级、年级两级推荐制度。即:各班级组织学生按班级同学的困难程度及综合表现进行民主排序,并按要求将全班排序汇总。年级评定组织要在班级推荐排序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勤工助学等表现进一步审核,并在年级内综合排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困难学生材料。

3.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工作小组考核认定。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工作小组要认真听取年级评审组织的情况汇报,并对排序结果逐一进行审核,同时按年级进行排序,并在全院(系)公示,无疑义后,填写困难学生档案,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困难学生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要逐级上报审核批准。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界定

1.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交家庭所在村、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示的贫困证明,或有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证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其他有关材料(如下岗证、残疾证、低保证、病历证明等);

2.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家庭经济困难的界定依据之一。在界定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时,应充分征求同宿舍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材料

1.各院系留存备查材料

(1)贫困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复印件;

(2)其他有关材料(如下岗证、残疾证、低保证、病历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3)《绥化学院 院(系) 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汇总表(按年级排序)》;

(4)《绥化学院 院(系) 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汇总表(按班级排序)》;

(5)《绥化学院 院(系)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建立评审组织表》。

2.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材料

(1)《绥化学院 院(系) 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汇总表(按年级排序)》;

(2)《绥化学院 院(系) 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汇总表(按班级排序)》;

(3)《绥化学院 院(系)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建立评审组织表》。

七、时间要求

各院系需于916前完成该项工作,并将《绥化学院 院(系) 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汇总表(按年级排序)》、《绥化学院 院(系) 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汇总表(按班级排序)》、《绥化学院 院(系)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建立评审组织表》电子版发至隋建华办公系统信箱,同时报加盖各院系公章的纸质材料。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等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有关助学金的重要依据。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的学生;每年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也必须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的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等级,极个别学生家庭出现临时重大变故须逐级上报审核批准。

九、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各院(系)建档工作以及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建档期间受理学生咨询与投诉。

学生工作部(处)

201295

附:1.《绥化学院 院(系) 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汇总表(按年级排序)》;

2.《绥化学院 院(系) 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汇总表(按班级排序)》;

3.《绥化学院 院(系)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建立评审组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