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助贷款 >> 勤工助学 >> 正文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孙俊超 [发表时间]:2010-11-03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精神,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组成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见附件1)。负责确定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财政贴息经费支付情况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省属普通高校(含高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与指导,提出助学贷款年度需求计划,监督与检查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

黑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代款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负责根据当年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提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统一管理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统一管理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编制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决算表;负责按季度向经办银行支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定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站上公布违约信息。

第三条 省财政厅及有关市(行署)财政局负责筹措、审批、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时办理贴息经费及风险补偿资金的拨款,监督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竞标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监督经办银行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贷款发放情况。

第五条 各普通高校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并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负责与具体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负责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以及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负责筹措应负担的风险补偿资金,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第六条 经办银行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规范办理贷款周期;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高校提供借款学生的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信息以及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第二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七条 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实行总额包干,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职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规定的比例、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比例情况和借款学生违约等情况,经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确定,于每年6月末前,分别下达给各学校及办银行。

学校按照总额控制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贷款等级。

第九条 学生贷款金额的确定。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交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在接到借款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依据中标承诺,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于每月5日前(法定公休日除外)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帐户。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变更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对直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借款学生,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银行按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补开除、伤亡等情况,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在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学校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在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生在还款时,如与经办银行联系不上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应主动与毕业学校取得联系。

第六章 贷款贴息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办高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学生所在高校经费拨款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100%承担。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按照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交生的比例,确定学校贷款规模,并提出贴息经费的需求预算,编制《黑龙江省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情况表》(见附件2),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民办高校(含普通高校民办二级学院)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所在民办高校100%承担。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自付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学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上述贷款学生名单通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由财政贴息转为自付利息,如不及时通知,其支付利息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编制《黑龙江省高校年第季度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见附件3),经高校签章确认后,编制《黑龙江省高校年第季度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4),并将汇总表及贴息经费申请函报送省学生贷款式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高校财政主管部门及民办高校提出拨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民办高校应在收到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的贴息申请后,将贴息经费及时划拨至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第七章 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一定比例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补偿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的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办高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50%按贷款学生所在高校经费拨款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其余50%由贷款学生所在学校承担,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拨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民办高校(含普通高校民办二级学院)的风险补偿金由贷款的民办高校100%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编制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黑龙江省普通高校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一式两份,经高校签章确认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分别按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及有毕业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采取加权平均方式编制《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年度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见附近6),计算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10月底前将《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年度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计算表》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依据。同时,编制《黑龙江省高校学年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通知单》(见附件7),通知各高校。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在11月底前将财政部门及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三十四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并向各高校通报。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章 贷款业务的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黑龙江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招投标邀请省内银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负责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招投标名称为“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招标内容为全省省属高校,投标银行只能以一个完整包投标,不允许拆包。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依据“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为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书。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下发。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原则,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副本,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等。

(三)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包括合作内容,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金额,贷款申请,贷款申请初审,贷款申请终审,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变更,贷款本金偿还,违约学生公布,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付款方式,违约处罚,合作协议修改,合作协议终止等条款。

(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依据招标文件签定。

(五)附件:

(1)招标需求一览表

(2)投标书

(3)投标一览表

(4)借款合同

(5)法人代表授权书

第三十八条 投标与开标

(一)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二)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三)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第三十九条 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金融管理部门和高校代表共同组成,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达到七人,人数应为奇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评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澄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未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并且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三)评审工作分初审和终审两步进行

初审是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实质响应性的审查,对以下几种情形应予以废标。未在投标书中明确报出风险补偿金比例的;未根据招标需求一览表做出明确和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与国家助海陆空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出现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

终审是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评比,以确定中标人。打分评比采用综合打分方式,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人所报的风险补偿金比例和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能力分别计算出风险补偿金比例评估分和资格能力评估分,再以两部分的权重加权计算出综合评估分。综合评估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与合作协议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中标后不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扩大国家助学贷款覆盖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4年11月15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