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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孙俊超 [发表时间]:2010-11-11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绥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我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的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规定、维护学校形象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学生是指本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学生资助(贷款)科”,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校外用人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贷款)科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学生资助(贷款)科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九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相关院(系)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主要项目

第十二条 校内:

1.校内的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立的学生兼职干事或助理;

2.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的兼职管理、清洁卫生工作;

3.校内有关科技、文化、宣传、生活服务工作;

4.校内的巡逻安全保卫工作;

5.部门助理;

6.其它临时项目。

第十三条 校外

1.家教、家政服务;

2.市场调查、促销活动、商业柜台;

3.电脑操作、网页制作、平面广告设计;

4.导游、文秘、礼仪等服务;

5.有关专业培训工作助理及服务;

6.专题文艺宣传、体育技能教练及助理、财务助理及其他工作助理服务;

7.公司企业临时性生产、加工包装、外运任务;

8.其它与专业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

第十四条 享受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须是我校在册贫困生,优先考虑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好、表现好的学生参加。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在班级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2.思想道德品质和各方面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

4.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5.有为学校工作、为同学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勤劳肯干,能胜任工作,有敬业精神。

第十五条 贫困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

1.吸烟且屡禁不止;

2.酗酒滋事;

3.谈恋爱行为不检点;

4.经常上网吧;

5.染发、穿奇装异服;

6.购买个人电脑等高档次消费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7.受到处分未被撤消的;

8.学习成绩差且学风不良、学习态度不端正的。

第六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立项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1.由各需要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统一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办理。

2.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负责各用工单位项目的立项。

3.公布活动项目。

4.学校校内勤工助学立项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对日常临时性勤工助学任务,可由学生资助(贷款)科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章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项目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由学生个人向各院(系)申请,由各院(系)负责人进行资格初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复审,确定应聘学生;

2.凡在校外勤工俭学的学生,需家长同意,经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批准,并填写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院(系)备存,一份报学生工作部(处)备存。并与每个勤工助学的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书【留院(系)备存】,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工作时间、地点、对象、联系电话等;

3.学生初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时需有三名同学陪同,对工作基本情况了解后,经院(系)同意方可;

4.用工单位组织学生上岗。

第八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八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将用工单位的招聘信息(包括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通过各院(系)或通过办公系统、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九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经院(系)同意后方可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录用后一般应签定协议。在工作开始前,学生可视能力或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工作岗位,但在工作后不得自动离职或突然提出辞职,否则将视为工作不合格。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岗位不适应的,参加该岗勤工助学的学生可按照规定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和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经准许协议才可解除。用工单位要将此种情况详细记录,交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备案。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学生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和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须将录用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备案和存档。

第九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全校贫困生和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各用工单位协助管理,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派出学生干部参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学生如无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任。用工期满,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部(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要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份,各院(系)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整理录入电子档案,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作为新学年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违反工作协议,附加工作条件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学生对其不满的可到学生工作部(处)投诉。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作以用工单位考核为主,学生工作部(处)委托学生组织参与考核,并将其表现录入诚信档案。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连续两个月不合格的学生予以辞退。连续一个学期被评为优秀的,可授予“校园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并记入档案,在学校评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

第十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学生资助(贷款)科组织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 有权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的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助学活动;

2.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服从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4.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

5.勤工助学的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学生资助(贷款)科审批。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劳务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能完成工作者,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