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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3年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者:孙俊超 [发表时间]:2013-03-18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各院(系)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及中央16号文件和教育部21号令要求,认真抓好大学生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培育工作,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形成创优争先的良好风气,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黑龙江省教育厅决定继续在全省应届本科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毕”)。现将我校省优毕评审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我校2009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各院(系)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无不及格或重修科目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各种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青年志愿者标兵”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

(七)已被评为学校“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程序

(一)各院(系)根据省优毕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人选;

(二)人选确定后,在学校公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的监督;

(三)公示期结束后,由院(系)组织填写《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2,正反面打印),《黑龙江省2013年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名单》(样式见附件3),并以院(系)正式文件形式形成学校评选工作报告,经院(系)院长(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处思政科。

四、评选工作要求

(一)省优毕的评选工作由各院(系)党总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复核。对学校审核中有不合格者,一经核实,审掉不补。

(二)省优毕的评选工作要在院(系)党政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院(系)要切实把评优工作做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以评优为契机,切实加强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宣传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各院(系)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省优毕的评选过程要严格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广泛听取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导师和广大学生的意见,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四)对学校评选通过的省优毕,由省教育厅颁发《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学校在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各院(系)应结合本校实际,对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进行宣传表彰并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省教育厅公布评选结果至毕业生离校前,对有考试成绩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有举报的省优毕业生,省教育厅学生处一经核实将撤销其“省优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学校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审批材料,并上交到教育厅。

五、报送时间及要求

请各院(系)于3月24日前将评选推荐材料报送到学校学生处思政科,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请各院(系)毕业年级辅导员做好文件传达和相关疑难解答工作。

联系人:孙俊超;电子信箱:sunjunchao(办公系统邮箱)或shxyxsc@163.com;联系电话:0455-8301040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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